陜西省《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實施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下發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國有獨資企業委派到其他企業的領導人員;國有控股企業中由上級黨組織、行政機關或者國有資產授權經營單位委派、任命、聘用的領導人員;國有參股企業中對國有資產負有經營管理責任的人員。
第三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要嚴格遵守廉潔從業行為規范,依法經營,切實維護國家利益、企業利益和職工合法權益,促進國有企業科學發展。
第二章 行為規范與處理
第四條 國有企業在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及大額度資金運作(以下簡稱“三重一大”)事項上,必須遵循忠實維護國家利益和出資人利益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先論證后由領導班子集體決策,并按照有關要求和程序,報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上級企業或主管部門審批或備案。
第五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不得個人決定應當由職工代表大會、股東大會(股東會)、董事會決定的事項,以及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對“三重一大”內容明確規定的事項。
違反決策程序,決定企業“三重一大”事項的,參照《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問責暫行規定》)實施問責;應當追究紀律責任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黨紀處分條例》)第六十一條、六十四條、一百二十二條、一百二十四條、一百二十六條,或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以下簡稱《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處理。
第六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在企業改制、兼并、重組、破產、資產評估、產權交易等過程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資產法》(以下簡稱《國資法》)及相關法律法規有關程序,履行申報、審批、備案等相關手續,不得超越權限擅自處置國有資產。
違反本條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參照《問責暫行規定》實施問責,并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二條,參照《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處理。
第七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在辦理投資、融資、擔保、拆借資金、委托理財、為他人代開信用證、購銷商品和服務、招標投標等事項時,不得違反《公司法》、《國資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違反本條規定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一百二十六條,參照《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理。
第八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不得在未經投資企業、上級企業和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批準或者經批準后未辦理保全國有資產法律手續的情況下,以個人或者其他名義用企業資產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投資入股、購買金融產品、購置不動產或者從事其他經營活動。
違反本條規定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參照《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七條、三十三條規定處理。
第九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不得授意、指使、強令財會人員編造或提供虛假財務報告、隱瞞、虛報財務收入;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故意銷毀、隱匿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報告等。
違反本條規定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條、一百一十三條、一百二十五條,參照《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處理。
第十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不得自行決定本級企業領導人員的薪酬或擅自提高工資、獎金額度、住房補貼、職務津貼等福利待遇。
違反本條規定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二條、一百二十六條,參照《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不得有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的下列行為:
(一)以承包、租賃、合作、聯營等方式經商辦企業;
(二)本人投資或者與他人合資注冊企業從事經營活動;
(三)未經批準在其它企業或所出資企業投資入股;
(四)違反規定持有本企業上市股權。
違反本條規定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一百零三條,參照《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在職或者離職后,不得有接受、索取本企業的關聯企業、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以及管理和服務對象提供物質性利益的下列行為:
(一)接受、索取管理和服務對象現金、有價證券、固定資產權證等財物;
(二)本人、配偶、子女及特定關系人在學習、培訓、旅游、探親、留學等事項中接受管理和服務對象提供的資助和擔保;
(三)占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汽車、房產及其他不動產;
(四)接受管理和服務對象為本人、配偶、子女及特定關系人裝修住房等。
違反本條規定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二條、八十三條、八十九條、一百零一條,參照《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未經批準不得在本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介機構兼任領導職務或技術、經濟顧問;經批準兼職的,不得擅自領取兼職薪酬和獎金、津貼、顧問費、咨詢費等酬金。
違反本條規定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參照《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七條處理。
第十四條 違反《若干規定》第五條第三、四、五、七項規定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五條、一百零四條,參照《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二條、二十六條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違反《若干規定》第六條第一、二、三、四、五項規定,對公共利益或企業利益造成損害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六條、七十七條,參照《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配偶、子女及特定關系人在其分管范圍內擔任部門領導職務,或處在擁有人、財、物調配處理權崗位的,應實行任職回避。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在配偶、子女及特定關系人的錄(聘)用、晉級、出國審批、人事考核、獎勵、調配、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就業等事項上,或者配偶、子女及特定關系人處在被審查及組織處理過程中,應實行公務回避。
違反本條規定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六十六條、六十八條,參照《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若干規定》第六條第七項規定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參照《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不得違反職務消費有關規定,在本企業、分支機構和關聯企業報銷應當由個人支付的交通、通訊和招待費用;用公款購買個人保險、購置家用電腦、支付上網費用等。
違反《若干規定》第七條所列行為規范和本條規定的,依照《黨內監督條例》第三十二條,《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八條、一百二十六條,參照《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不得有弄虛作假,騙取榮譽、職務、職稱、待遇或者其他利益的下列行為:
(一)謊報業績、獲取獎勵;
(二)通過虛假成果、虛報項目等手段騙取投資、貸款、項目開發資金;
(三)在企業產品生產銷售宣傳等環節制假販假;
(四)隱瞞安全生產事故、治安、信訪事件,謀求可能獲得的榮譽或經濟利益;
(五)利用假學歷、假學位、假職稱、假論文、假科研成果、假事跡、假業績騙取個人和集體榮譽,獲取相應的經濟利益。
違反本條規定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四條,參照《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動用公款、公車、公物;
(二)收受管理對象、服務對象的禮金、禮物,變相斂財;
(三)在本企業、下屬企業和有關聯交易的單位,報銷操辦費用或要求承辦相關事項;
(四)大辦婚喪喜慶事宜,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違反本條規定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一條、八十五條,參照《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違反《若干規定》第八條第三項規定的,依照《黨內監督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違反《若干規定》第八條第四、五項規定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八條、七十九條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不得有違反《工會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下列行為:
(一)在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中,違反民主管理制度;
(二)在職工利益分配中,違反企業章程和有關規定,直接或間接地損害職工利益;
(三)侵害職工安全、衛生保護等方面的合法權益;
(四)按照規定應當公開、公示的事項而未公開、公示。 違反本條規定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四十四條,參照《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在社會活動和社會交往中,
不得違反國家提倡或認可的道德原則和道德規范。
違反本條規定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四章相應條款,參照《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若干規定》和本辦法所列行為規范,尚不夠黨政紀處分的,應當運用警示訓誡辦法或采取組織處理措施予以處理。
警示訓誡辦法包括警示提醒、誡勉督導、責令糾錯。
組織處理措施包括責令作出檢查、責令公開道歉、誡勉談話、通報批評、調離工作崗位、責令辭職、降職或者免職等。
紀律處分和組織處理措施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六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若干規定》和本辦法所列行為規范,不適用《黨紀處分條例》、《公務員處分條例》處理的,應按照《公司法》、《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處理。
第二十七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若干規定》和本辦法所列行為規范,情節嚴重且影響案件查辦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若干規定》和本辦法所列行為規范,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章 實施與監督
第二十九條 國有企業應當建立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紀委組織協調,工會、監察、審計等監督部門各負其責,廣大職工積極參與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形成有效促進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的監督格局與合力。
國有企業黨委(黨組)書記、董事長、總經理為實施《若干規定》和本辦法的主要責任人,對所管轄范圍內發生的違反《若干規定》和本辦法的行為承擔領導和管理責任。
第三十條 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國有企業應當依據《若干規定》和本辦法,建立相關規章制度,健全監督制約機制。
(一)按照《若干規定》的要求,建立向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職工代表大會和企業監事會的報告、審批、備案制度。
(二)以加強經營管理為核心,建立和完善:“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制度;對外投資、產權交易、資本運作和擔保的監管制度;物資采購及租賃、工程建設、資產處置招投標制度;效能監察制度;經營風險管理制度;經營業績考核制度等。
(三)以監督制約企業領導人員從業行為為重點,建立和完善:重大決策事項黨政主要領導末位表態制度;廉潔從業承諾制度;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任前廉政法規考試制度;紀委參與重大決策會議制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報告制度;任職和公務回避制度;廉政檔案制度;黨政主要領導向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或上級紀委全委會述廉制度;警示訓誡制度;薪酬管理制度;職務消費管理制度;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問責、責任追究制度等。
(四)以維護職工群眾合法權益為目的,建立和完善廠務公開、黨務公開、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向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職工群眾對企業領導人員履職情況進行民主評議和民主測評制度等。
第三十一條 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結合所管轄企業實際,建立廉潔從業風險抵押金制度。廉潔從業風險抵押金可在經營風險、安全風險抵押金或薪酬中明確一定份額。
第三十二條 各級工會組織、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要加強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執行民主管理制度情況的監督檢查,切實解決涉及職工群眾利益的突出問題,維護廣大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三條 國有企業的紀檢監察機構應當結合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每年對所轄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落實“一崗雙責”和執行《若干規定》及本辦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作出評價,并向企業黨組織和上級紀檢監察機構報告。
第三十四條 國有企業監事會應當依照《公司法》、《國資法》和《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所賦予的監督權力,圍繞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強化監督制衡作用,促進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守法經營、廉潔從業。
第三十五條 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機構的黨委和紀委,應當對其監管的國有獨資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執行《若干規定》和本辦法的情況實施經常性監督檢查。
加強對國有企業黨委(黨組)民主生活會的指導,將企業領導人員執行《若干規定》和本辦法情況,列入年度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的重要內容,認真開展對照檢查,強化組織監督。
注重發揮多種途徑的監督作用,完善舉報受理和檢查督辦制度。針對發現的問題和線索,符合函詢條件的,按規定進行函詢;經調查核實需要處理的,應及時提出處理建議或作出處理決定;對舉報有功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適當的獎勵;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應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六條 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紀檢監察、組織人事部門應通過堅持中心組學習制度、開展教育培訓,推進企業廉潔文化建設等多種形式和手段,加強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經常性教育。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中所稱管理對象、服務對象包括國有企業領導人員職責范圍內所管轄的單位和個人;與本企業經營活動有直接或間接利益關系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紀委商省委組織部、省監察廳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我省下發的有關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的有關規定如與本辦法不相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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