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據省財政廳消息:為進一步規范陜西省政府投資引導基金(以下簡稱“引導基金”)投資運作,有效發揮財政資金引導作用,提高投資效益,該廳印發了《陜西省政府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實施細則》從投資要求、投資管理、投資退出、風險控制、績效評價與獎勵讓利等方面,對陜西省政府投資引導基金的管理運營作了詳細要求。
引導基金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科學決策、防范風險”的原則運行。經引導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批準,引導基金可直接投資項目,直接投資的項目一般為落實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的重點項目。
引導基金對子基金出資一般不超過子基金規模的30%,對種子、天使類子基金出資一般不超過子基金規模的40%。省內各級政府投資引導基金和省級國有獨資及全資企業占子基金認繳出資總額的比例合計不超過70%。
引導基金在年度意向投資計劃范圍內實行分級決策。出資額5億元以上的子基金,設立方案由管委會審批;出資額2億元至5億元(不含5億元)的子基金,設立方案由管委會辦公室負責審批;出資額2億元以下(不含2億元)的子基金,由引導基金合伙企業決策,管委會辦公室對其決策進行監督。
引導基金對子基金的投資,應在子基金存續期滿、存續期內達到預期目標時,按照協議(合同)、章程約定,通過股權回購、轉讓、清算等方式適時退出。引導基金的退出未明確約定或存在爭議時,應聘請具有證券業務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確定退出價格。
引導基金管理公司和子基金管理機構應遵守法律法規和行業規范,建立健全投資決策和風險約束機制,依法依規進行管理和投資運作,防范各類風險。省財政廳相關負責人表示,省財政廳制定引導基金績效評價制度,對引導基金進行日常監管和績效評價。引導基金管理公司對子基金進行日常監管和績效評價。引導基金和子基金的績效評價以會計年度為周期,實行一年一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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